5月26日,國知局公布了非正常申請認定的認定及辦事指南。
指南中第二部分是其核心內(nèi)容,主要明確了非正常申請排查與處理的步驟。
理解透了后,申請人可以做到心中不慌,在專利涉嫌非正常申請時有條不紊的申辯及處理。
一方面可合理利用多次的申辯機會,以免專利申請最終被錯誤的認定為非正常。
另一方面合理把握主動撤回的時機,當確定陳述不被認可而面臨處分時,及時撤回。
筆者認真閱讀第二部分的內(nèi)容后,理解其為以下幾個要點:
◆ 2輪通知:正式和非正式
◆ 3次陳述:前2次有機會,第3次走流程
◆ 4個主動撤回機會
以下為第二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及筆者的注釋:
▼ 理解:
根據(jù)實踐看,國知局的通報是以郵件的方式向各省局等單位發(fā)送excel表格。
▼ 注釋:
地方局大多通過電話、郵件聯(lián)系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大多都是明確要求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有意思的是,郵件發(fā)送人的地址是私人郵箱,類似這種:@163.com, 并非@gov.cn這類政府機關性質的郵箱地址。部分申請人懷疑是詐騙郵件而置之不理,也許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有人惡意破壞或者惡作劇,隨便用一個abc@163.com郵箱冒充地方局通知申請人,有可能發(fā)生申請人為避免不利影響,撤回專利申請,從而造成損失的情況。
▼ 疑惑:
A、“指定期限”是地方局OR國知局?
B、如果是地方局,那么各個地方局指定的期限長短不一時,國知局如何判斷提交撤回申請時超期了?
▼ 疑惑:
A、沒有明確向地方局還是國知局提交“意見陳述書”B、假設向國知局提交申訴,那么“申訴 ”的基礎,是對某些處理決定不服。但從官方來說,國知局并沒有正式發(fā)出任何通知書或處理決定,那么從表面來看,提交的“申訴”就缺乏前提條件。因為從官方看沒有申訴的基礎(考慮到地方局有時僅僅使用私人郵箱通知,也無蓋章文件)。
因此,從形式上看,可能呈現(xiàn)出來的是:申請人莫名其妙的提交了“意見陳述書”進行申訴。
▼ 注釋:
申請人的第1次撤回機會。
▼ 疑惑:
A、發(fā)出“審查業(yè)務專用函(轉正常) ”,表示專利已經(jīng)被正式認定為“非正常”。然而無論國知局還是地方局并沒有發(fā)出有效力的官方通知,告知申請人專利已經(jīng)被認定為“非正?!?,因此專利應該就是處于“正?!钡臓顟B(tài)。那么此“轉正?!???瓷先?,更像是國知局針對“正常”專利發(fā)出了“轉正?!钡膶S煤?/p>
B、另外一個理解是,所謂的“轉正?!保傅氖菍徟鞒剔D為“正?!保皇欠钦I暾堔D為正常申請。這個理解看似也是合理的,但筆者認為上一個含義更符合常規(guī)的理解。
▼ 理解
申請人的第2次撤回機會。
▼ 理解
國知局發(fā)出了正式通知書,申請人對此提交“意見陳述書”與證明材料,合乎了正式流程。
▼ 疑惑
如前所述,假設申請人在地方局通知后,已提交過意見陳述書。國知局拒絕接受陳述,發(fā)出“審查業(yè)務專用函 (非正常)后 ,申請人第二次提交意見陳述已沒有了實際意義,除非有新的理由與證明材料。因此,國知局發(fā)出的“審查業(yè)務專用函(非正常)”,類似于駁回傾向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理論上,這第二次的意見陳述是申請人的最后機會,命懸一線。
▼ 理解
申請人的第3次撤回機會。
▼理解
國知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第二次意見陳述仍然拒絕接受,發(fā)出的將是“審查意見通知書”。
為何不直接駁回此專利,而是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可能是“非正常”不是駁回的法定條款,國知局無法依據(jù)“非正常”而做出駁回決定。必須依據(jù)法定條款來駁回此專利。
▼ 理解
申請人的第4次撤回機會。
這是否可以理解為國知局給予申請人是最后一次主動撤回的機會?
這次撤回了,則既往不咎。不撤回大概率要等著處分了。
▼ 理解
申請人如果放棄第4次撤回機會,而選擇進行第3次的意見陳述。那么,此專利將被駁回。
難道,無論如何陳述都會被駁回么?字面意義上的理解是的。
所以本次意見陳述可能是形式上的流程程序。
申請人還不服怎么辦?
可以提交復審請求,通過復審程序獲取救濟。
▼ 困惑
駁回的理由如果是法定條款,而大家都知道真正的原因是被認定為“非正常”,那么公眾對專利法及審查指南的理解,可能產(chǎn)生較大的困難。這是否需要完善和優(yōu)化相關法條?
總結
本次認定指南的發(fā)布,使得國知局與申請人在非正常申請的處理與申訴上,更加標準與有據(jù)可依。一定程度上會提高打擊非正常申請的效果,同時減少正常專利申請被誤殺的可能性。申請人很有必要認真理解此指南,以便最大程度根據(jù)本指南的規(guī)定,合理的進行申訴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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