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指出:
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涉案專利
名稱:一種含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的組合物及其制備方法和應用
申請?zhí)枺?02111012591 .0
申請日:2021 .08 .31
本案的原始獨立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含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的組合物,包括以下組分: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橄欖素二糖苷、丁香素、β-萘黃酮、槲皮素。
▼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是一種含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的組合物,包含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橄欖素二糖苷、丁香素、β-萘黃酮、槲皮素五種組分。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丁香素具有抗炎作用,木通皂苷元(丁香素、常春藤元)及水浸出物可降低毛細血管通透性,且對大鼠角叉膠所致足腫脹有抑制作用。
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β-萘黃酮、槲皮素這三種組分也分別被對比文件2、3和公知常識公開,具有抗炎作用。
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3及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得到的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講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進而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 申請人一通答復時的申辯:
通過對審查意見、對比文件以及申請文本的理解,該案例的答復重點應該為各組分的配比以及組分之間產(chǎn)生的協(xié)同作用上。將各組分的配比以及組合物的制備方法限定進權利要求1,增加區(qū)別特征。
01
公知常識和現(xiàn)有技術未給出橄欖素二糖苷具有防治干預頸椎病功效和抗炎功效的啟示。
而通過對比例1和實施例1可以看出,橄欖素二糖苷組分在本申請的組合物中不僅有良好的抗炎效果,還有顯著的防治干預頸椎病功效。
這說明,本申請的組合物的橄欖素二糖苷組分雖然本身沒有抗炎效果和防治干預頸椎病功效,但和組合物中其他組分互相配伍、協(xié)同增效,使組合物的各組分充分發(fā)揮其抗炎性能和防治干頸椎病功效,這是意想不到的效果。
02
另一方面,對比例1、對比例2分別將實施例1中的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和橄欖素二糖苷兩種組分互替,對比例1和對比例2的IL-6和IL-8值顯著增大,腫脹率也顯著增大。
可得出結論: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和橄欖素二糖苷具有協(xié)同作用,對整體組分的功效的提高具有實質意義。
03
實施例1-3改變了各組分的重量配比,IL-6、IL-8值和腫脹率也發(fā)生了改變。對比文件1-3和現(xiàn)有技術沒有給出關于本申請組合物組分和重量份數(shù)的技術啟示。
所以,本申請的組合物具有防治干預頸椎病功效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本申請的組合物組分具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技術效果。
04
對比文件1-3均不涉及含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的組合物的制備方法,而本申請的實施例1-3改變了組合物制備過程中的一些參數(shù),比如表面活性劑A的種類、加入量,IL-6、IL-8值和腫脹率也發(fā)生了改變。
尤其是實施例4-5與實施例1對比,僅改變了表面活性劑A的種類,實施例4的IL-6值由31.64±8.67a增大到35.89±12.45c,IL-8值由17.35±9.25△增大到20.95±6.09△,腫脹率由11.20△增大到13.32▼;實施例5的IL-6值由31.64±8.67 a增大到34.25±14.6c,IL-8值由17.35±9.25△增大到21.16±10.07△,腫脹率由11.20△增大到15.05▼。
可見,組合物制備方法不同,其抗炎性能和防治干預頸椎病功效也不同。而給你公知常識和對比文件1-3均未給出該組合物制備方法的技術啟示。
05
對比文件1-3均未涉及茶皂素,自然也未公開茶皂素的制備方法,而本申請的對比例3和對比例4明確記載了,改變茶皂素的制備方法,對所制備的組合物的抗炎性能和防治干預頸椎病的功效有顯著影響。
可見,茶皂素制備方法不同,所制備組合物的抗炎性能和防治干預頸椎病的功效也就不同。
在本申請中,需對茶皂素采取特定的制備方法應用于不同組分含量的組合物中,才能達到本申請的技術效果。
因此,對比文件1-3和公知常識并沒有給出技術啟示。本申請組分中茶皂素提取物的制備方法具有實質性的特點。
綜上,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及顯著的進步,具備創(chuàng)造性。
總 結
1.答復時應仔細研讀審查意見,對審查意見進行逐條拆分,找出答復思路的重點,然后給出相應的答復策略。
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和申請文本進行細致推敲,明確本申請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相比,區(qū)別特征是什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以事實證據(jù)給出其非顯而易見性的支撐。
2. 當組合物中的組分被對比文件和公知常識公開,可以考慮從這些組分是否具有“組合后協(xié)同增效”的角度來構建答復策略,側重于各組分組合后是否有協(xié)同增效的技術效果。
比如上述實例中實施例1和對比例1-2的設置,可以證明“環(huán)橄欖樹脂素4’-糖苷和橄欖素二糖苷具有協(xié)同作用,對整體組分的功效的提高具有實質意義”。另外,我們在撰寫文本時也可以巧用協(xié)調增效來增加創(chuàng)造性。
3. 通過將從屬權利要求限定進權利要求1,增加區(qū)別特征,提高答復成功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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