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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貴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管理辦法(試行)》和《貴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4-08-05 來源:精金石知識產權 閱讀量:127


近日,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貴陽市財政局印發(fā)關于《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管理辦法(試行)》和《貴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有以下內容:


新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yōu)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10萬元資助,對新獲貴州省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資助。 


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資助2000元。


對獲得知識產權師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中級職稱資助2000元,高級職稱資助5000元。


對新認定的市知識產權優(yōu)勢培育企業(yè)、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采取事后資助方式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資助。



通知原文


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貴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管理辦法(試行)》和《貴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打通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完善知識產權激勵政策,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貴陽市財政局對原《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管理辦法(試行)》和《貴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予以印發(fā)執(zhí)行。



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5〕71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黔府發(fā)〔2017〕31號),全面提升我市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根據《貴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資助經費來源


資助資金從市級知識產權相關專項經費和市級財政安排的其他對應渠道資金中列支,按照部門預算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安排。


第二條 資助原則


資助遵循“質量導向、突出重點、事后資助、兼顧公平、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原則。


第三條 資助對象


1.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貴陽市內的自然人。專項資助對象有特別要求的,由項目申報通知或政府采購文件確定。

2. 一項知識產權有多個申請人或權利人的,以第一申請人或權利人為資助對象。

3.資助申請人因發(fā)生名稱變更等情況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在進行知識產權項目變更后再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助方式


一般資助:以扶小扶弱為導向,以中小微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科研機構為主要資助對象,知識產權統(tǒng)計關系及申請地址在貴陽市轄區(qū)內。

專項資助:以扶優(yōu)扶強為導向,以知識產權試點、優(yōu)勢(培育)、示范企業(yè)或專利工作基礎較好的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為主要資助對象。


第五條  資助類別


一般資助中,重點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登記(注冊)進行資助。

專項資助中,重點對開展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進行資助。


第六條  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一般資助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后每件資助3000元。

2.地理標志資助,經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或國家農業(yè)部登記注冊、審批后,一次性資助5萬元。

3.植物新品種資助,對育種并通過貴州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為農作物新品種的,每件資助2萬元;對育種并通過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為農作物新品種的,每件資助5萬元。

(二)專項資助

1.對新認定市級知識產權重點企事業(yè)單位給予資助。

對新認定的市知識產權優(yōu)勢培育企業(yè)、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采取事后資助方式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資助。對首次通過《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29490-2013)、《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33250-2016)、《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33251-2016)、《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guī)范》(GB/T34833-2017)、《創(chuàng)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56002)等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

2.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

經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認定公告的,一次性資助10萬元。

3.對知識產權投保試點企業(yè)給予資助。

對投保試點企業(yè)所投的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類保險,其保費根據不同條件實行全額或按一定比例進行資助: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專利和獲得國家級、省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中的專利,以及獲得馳名商標的商標,其保費每件不超過4000元的給予一次性全額資助,超過4000元的再按其超出金額80%予以資助,每件參保專利資助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個企業(yè)最多資助10件專利或商標;企業(yè)投保的其他核心專利、主商標或地理標志,實行按所繳保費的50%給予資助,每件資助最高不超過5000元,每個企業(yè)最多資助10件專利或商標。    

4.對專利轉化實施企業(yè)給予資助。

①自行實施:重點支持有利于支撐生態(tài)文明城市建設、有利于促進大數據綜合創(chuàng)新試驗區(qū)發(fā)展、有利于促進全面小康社會提升和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設的專利成果轉化,資助金額按與上年相比達到年新增銷售收入500萬元、新增研發(fā)投入200萬元為準,給予10萬元資助;新增銷售收入和研發(fā)投入每超過標準的10%,再增加資助金額5萬元,最高資助限額為60萬元。一個產品有多項專利技術的,只資助一次。

②轉讓、許可實施:支持企業(yè)以轉讓、實施許可等方式購買專利所有權或專利使用權,交易額在20-200萬元之間,屬非關聯交易的,按照交易額的10%予以補助。

5.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的企業(yè)給予資助。

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包括自然人)以商標、專利向銀行申請一年期及以上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息還清后,按照質押貸款額的3%給予一次性貼息資助,每個資助對象年度最高資助20萬元。全年資助總額以當年預算資金為限,用完即止。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向保險、擔保等金融機構進行質押,保險、擔保機構向銀行提供貸款保險、擔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銀行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息還清的,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

同一銀行向我市同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放一年期以上專利、商標質押貸款,按照質押貸款額的0.2%給予一次性風險資助,風險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全年風險資助總額以當年預算資金為限,用完即止。

6.對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的企業(yè)給予資助。

支持企業(yè)把專利信息查詢、分析納入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的全過程,重視跟蹤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趨勢、權利保護范圍,及時掌握關鍵領域專利技術的發(fā)展動向,科學制定新產品開發(fā)策略、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策略、競爭與合作策略,優(yōu)化技術創(chuàng)新路線,避免侵權和重復研究。對承擔市知識產權部門組織開展的貴陽市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知識產權戰(zhàn)略項目(含軟課題)研究、發(fā)展報告和規(guī)劃編制、導航研究、預警分析等項目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估審定后給予20萬元資助。

對完成專利技術信息分析等項目的單位,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估審定后給予10萬元資助。

7.對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單位給予資助。

對新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yōu)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10萬元資助,對新獲貴州省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資助。 

8.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試點示范單位(園區(qū))及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qū))給予資助。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或示范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qū)及強縣工程試點示范縣(區(qū))給予50萬元資助。

對年度考核合格的知識產權品牌(維權)指導站(點)給予5萬元資助,連續(xù)資助3年。

9.對知識產權保護項目資助。

鼓勵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動維權,對權利人在下列情形中產生的合理維權費用給予部分資助:

(一)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行政處理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二)司法訴訟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三)專利、商標無效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四)仲裁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五)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經司法確認,其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資助金額按照維權過程中實際支出維權費用的70%給予資助,國內維權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涉外維權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權利人同一權利類型,每年最多資助1件。國內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10件,涉外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5件。

對舉報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經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調查確認侵權事實的,給予200元舉報獎勵。

10.對知識產權服務資助。

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托服務給予資助。幫助150家以上中小企業(yè)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戰(zhàn)略規(guī)劃編制、專利技術挖掘、知識產權申請與維護、許可轉讓、預警分析、競爭對手信息監(jiān)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維權援助等服務一年以上的,給予15萬元資助。

支持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隊伍建設,培養(yǎng)知識產權管理類、服務類人才,突出專業(yè)水平和創(chuàng)新實踐。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資助2000元。對獲得知識產權師并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自然人,中級職稱資助2000元,高級職稱資助5000元。

11.對知識產權運營資助。

專利運營優(yōu)勢單位資助。高校院所、企業(yè)等創(chuàng)新主體建立健全專利運營激勵機制,積極探索專利轉讓、許可新模式、新方法,實現專利轉讓、許可實際到賬年收入300萬元以上的,資助20萬元。每年按專利轉讓、許可實際到賬年收入排序資助不超過20家。

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運營方法,建設并有效運行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知識產權運營交易主營業(yè)務年收入300萬元以上的,資助20萬元。每年按運營交易主營業(yè)務收入排序資助不超過5家。

12.對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yè)給予每件一次性獎勵50萬元資助。

13.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等國家級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對開展貴陽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項目的學校,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對貴陽市地理標志產品產業(yè)化促進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

14.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對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fā)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融資企業(yè)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金額為發(fā)行規(guī)模的5%,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每年按發(fā)行規(guī)模排序擇優(yōu)資助1家。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企業(yè)按實際融資比例分享資助金額。


第七條 申請材料


(一)申請一般資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申請表(一般資助)》并加蓋公章。

2.地理標志注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植物新品種授權證明文件。

3.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委托書。

(二)申請專項資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申請表(專項資助)》并加蓋公章。

2.首次申請資助的,提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相應證件的復印件。同一主體再次申請資助的,不再提交本項材料。

3.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專利擁有”專項資助的,提交單位有效發(fā)明專利清單,單位加蓋公章(如有效發(fā)明專利中包含國防專利的,還需提交國防專利局頒發(fā)的專利證書及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憑證復印件)。

(2)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助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調解書、判決書、仲裁決定書、調解書及司法確認書,以及維權委托合同、費用支付票據等印證材料。

(3)申請“知識產權證券化”專項資助的,應當提交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發(fā)行相關印證資料,企業(yè)實際融資情況印證資料。

(4)申請優(yōu)勢示范企業(yè)、高價值專利等項目時,應當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

4、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委托書。

提交復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頁材料上,單位應加蓋公章。


第八條 資助流程


(一)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直接將紙件材料報送至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相關處室。

一般資助申請人應當在獲得地理標志注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植物新品種授權后的1年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專項資助申請人應當在專項資助事項發(fā)生后的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逾期不予資助。

(二)受理審查。

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相關處室定期對資助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時,如對材料有疑問,可以要求申請人在7日內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申請人逾期不提供的,資助申請審核不予通過。必要時,審核人員可到申請人單位進行現場復核。

(三)資金撥付。

經審核合格,向申請人通知資助辦理,申請人應當在通知后7日內向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相關處室提交資金辦理手續(xù)資料,逾期未辦理視為放棄資助。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財務部門向申請人的收款單位的銀行賬號轉賬撥付資助資金。


第九條 監(jiān)督管理


(一)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單位兩年內、項目負責人三年內將不得申報貴陽市知識產權有關資助,不予推薦申報和知識產權有關的項目,不得參與貴陽市知識產權的有關榮譽評選。

(二)辦理知識產權申請資助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辦法規(guī)定的所有項目的申請。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對所有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附則


(一)各區(qū)(市、縣)應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知識產權申請資助政策,并報貴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貴陽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二)本辦法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知識產權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筑市監(jiān)通﹝2022﹞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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