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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的不合理延遲,如何理解?——淺析專利期限補償的“滿3滿4”

發(fā)布時間:2024-07-01 來源:精金石知識產權 閱讀量:127

自今年起,專利期限補償的制度正式實施,針對不合理審查和藥品專利,做出了不同的補償規(guī)定。


其中,藥品專利享受了最長5年的延期待遇,有明顯的偏愛之嫌。

其他的,無論卡脖子的芯片和半導體領域,還是如日中天的新能源技術,均只能望藥興嘆,擠在“滿三滿四”的狹窄小道里,尋找延長生存期的機會。

為何說“滿三滿四”是狹窄小道呢?

原因在于,非藥品領域的專利在原有20年的法定保護期限的基礎上,延長壽命的機會,并不容易獲得,需要滿足數個苛刻的條件:

1、 提交發(fā)明后,4年后才獲得授權,并且

2、 提交實質審查手續(xù)后,超過3年才獲得授權

以下的時間不算,需要扣除:

1、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延誤的時間不算,需要扣除

2、專利局由于合理的原因,延誤了的時間,也不算,同樣要扣除。

表面看似不苛刻,那么,我們來探究一番:

我的專利,到底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期限補償?

至少以下情況,筆者推算出的補償期是0:

申請人提交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同時也提交了實質審查手續(xù),發(fā)明專利5年后獲得授權。那么,理論上獲得的1年補償期。

如果在初審程序中,由于申請人的原因耽誤了1年。

再減去這1年后,實際補償期成為了零!

假設申請人發(fā)出疑問,我是在初審程序中耽誤的,又不是在超過申請日4年后才耽誤的,為何要扣除呢?

請注意,只要是發(fā)明專利提交后由于申請人原因耽誤的時間,發(fā)生在任何階段,都需要扣除。

同樣的,專利局的合理原因耽誤的期限,也是類似的扣除標準。

為了避免吃了啞巴虧,抓住每一個專利局不合理延遲產生的期限延長機會。我們先從法規(guī)入手,看看對應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的規(guī)定內容。有過了解的可以直接跳過,直接讀下一部分。


利法


第四十二條 

………..


自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

前款所稱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是指自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下列情形屬于合理延遲:

(一)依照本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因復審程序引起的延遲;

即:

“第六十六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p>

(二)權屬糾紛中止或者裁定保全中止的。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的通知;

(二)申請延遲審查;

(三)因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引起的延遲;即:

“第四十五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者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yōu)先權的,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br data-filtered="filtered"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四)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解釋


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節(ji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補償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發(fā)明專利權補償期限=(D授權之日-D滿四滿三之日)-T合理-T不合理(申請人)。

其中,D授權之日是指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

D滿四滿三之日是指自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以較晚日期為準;

T合理是指合理延遲的天數,例如,由于權屬糾紛或由于財產保全中止審查程序而引起的延遲時間;

T不合理(申請人)是指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包括申請人請求延長指定期限或請求延遲審查耽誤的時間等等。

其中,“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足額繳納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之日。有的情況下,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早于發(fā)明公布之日,例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的同時就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了實質審查費,由于發(fā)明專利申請尚未公開,尚不能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如果將實質審查請求之日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之間的這段時間計入發(fā)明專利權補償期限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于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早于公布之日的,“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即公式中的“滿三”,是自該申請公布之日起計算。

對于PCT申請,將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視為申請日;對于分案申請,將分案申請的遞交日視為申請日,計算發(fā)明專利權補償期限。

1.關于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包括:涉及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復審程序、因權屬糾紛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人民法院保全裁定而中止有關程序的、涉及行政訴訟程序的。

2.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
(1)請求延長指定期限,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局發(fā)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期限屆滿日起至實際提交答復之日止。
(2)申請延遲審查的,延遲時間為實際延遲審查的時間。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補交申請文件的時間。
(4)請求恢復權利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從原期限屆滿日起至同意恢復的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fā)文日止,能證明該延遲是由專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優(yōu)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xù)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引起的延遲,延遲時間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至自優(yōu)先權日起滿30個月之日止。

其中(1)-(3)對應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guī)定,(4)-(5)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關于法規(guī)內容結束


仔細閱讀以上部分,可以發(fā)現:

1、只有專利局不合理的審查,造成的期限延遲,才有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2、即使專利局不合理延遲了,但只要沒有“滿3滿4”,不好意思,也不用補償。

3、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都只規(guī)定了申請人的不合理延遲、專利局的合理延遲的情形,即規(guī)定了哪些情形是不給予期限補償的。

但哪些情況是專利局的不合理延遲?沒有規(guī)定。

或者說,無法從規(guī)定中顯而易見的獲知,哪些情形下專利局不合理審查延遲,可以獲得期限補償.....

4、是否除了規(guī)定中的,專利局的合理延遲之外的所有專利局延遲,都屬于專利局的不合理延遲,應該給于補償?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實施細則還有如下我們熟悉的兜底條款:

A、“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B、“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那么,哪些情況是“其他”呢?反正筆者是不清楚的。


閱遍上述規(guī)定內容,獲得期限補償的情況中,關于復審的規(guī)定特別值得注意:

“1.關于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包括:涉及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復審程序、因權屬糾紛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人民法院保全裁定而中止有關程序的、涉及行”

可以理解為:

如果專利駁回后,通過復審程序授權了,只要申請人沒有修改專利文本,復審審查中的期限,大概率被認為屬于專利局的不合理延遲。

筆者如此理解:既然復審程序中沒有修改專利文本獲得授權,那么就是在實審程序中,審查員不合理的駁回了案件,導致申請人本來在實審程序中授權的案件,無端的通過額外的復審程序才獲得授權,白白的多耗費了時間和精力,理應獲得合理的補償。

同樣的,如果走完復審程序,時間期限沒有達到“滿3滿4”條件,也無法獲得補償。

但這無需太過擔心,僅以審查現狀來看,相對于其他“似有似無”的情形,存在極大概率因復審獲得期限補償的可能性。

原因在于,至少近期已經持續(xù)了相當的一段時間里,可能由于復審案件過多,大量專利提交復審后1年多,仍然處于排隊審查狀態(tài)。

而進入合議組后普遍還需要超過半年的時間出審查結論。因此可以預期,目前的專利復審程序可能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

基于以上,如果發(fā)明專利被駁回了,申請人應竭力權衡復審修改和獲得期限補償之間的風險,爭取獲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結合以上所有理解,要想享有天上掉餡餅的機會,獲得專利權的期限補償,建議做到以下幾點:

1、最早在申請日后1年后再提交實質審查請求,以提前消耗掉申請日滿4的額外1年時間。

2、不要有申請人自身的不合理延遲,例如超期答復、延期審查、過期繳費、專利權中止等等。

3、合理利用所有的審查期限,例如一通答復不要著急,4個月后再提交答復,等等等。

4、如果實審過程中,認為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錯誤,可以堅持不修改權利要求,在駁回后通過復審程序拿到專利授權,說不定會有獲得期限補償的機會。

那么,實施已經半年了,哪些案子獲得期限補償了?

可惜的是,到今天為止還沒有1件案子獲得期限補償的批準。


image.png


又有哪些申請人提交了期限補償請求了呢?

由于國知局并沒有提供查詢入口,我們還無法檢索來獲得的數據。但偶然間,筆者發(fā)現了1個案件提交了期限補償的請求。


image.png

這件專利于2014年申請,2022年方獲得授權,持續(xù)了9年的審查過程。

雖然,此案件在復審期間修改了權利要求,失去了復審期限的時間補償,但在其他環(huán)節(jié)可能有獲得補償的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件在2022年提交的補償請求,這個時間處于2021年專利法出臺后,和,2023年實施細則出臺之間。

大聯(lián)想的IPR團隊厲害了,不管以后得細則怎么樣以及何時落地,我先提交請求再說,免得以后失去了這個提交機會。

讓我們靜待審查結果。

另外,即使是藥品專利,除了期專屬的期限延長規(guī)定,和“滿3滿4”的延長是疊加適用的。即,“滿3滿4”同樣適用于藥品領域。

最后,考慮到往往在專利權有效期的最后時光,是專利價值最高的時期,因此關于專利期限補償的規(guī)定以及如何實現專利期限補償,值得所有申請人仔細研究并有效實施。

這其中,至少包含文本撰寫、中間流程控制、審查中的答復處理方式等的有效策略,當發(fā)生來自于專利審查中非申請人原因的不合理延遲時,可以獲得期限補償,每一天的時間都不會被浪費,用來延長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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